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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答記者問

來源:中國軍網-解放軍報 作者:王京育 責任編輯:黃敏
2023-01-02 06:15:03

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的法治保障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答記者問

■解放軍報記者 王京育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以下簡稱預備役人員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27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預備役人員法全文見第四版)日前,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人就預備役人員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么要制定出臺預備役人員法?

答:習主席對預備役部隊建設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以來,親自決策部署預備役部隊調整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指示,為預備役部隊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學指導。預備役人員是預備役部隊的主體,制定出臺專門的預備役人員法,系統規范預備役人員工作,對于加強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推進預備役部隊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黨中央和中央軍委先后出臺文件,明確了新時代預備役部隊的建設定位、領導體制、管理職責等。貫徹改革要求,迫切需要構建與之相適應的預備役人員法律法規體系,為建設世界一流預備役部隊提供有力制度支撐。二是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的迫切需要。預備役部隊作為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是現役部隊的有效補充,與現役部隊一體建設運用,共同履行軍隊使命任務。實現這一目標要求,必須以備戰打仗為指向,健全完善預備役人員制度。三是破解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矛盾問題的根本舉措。圍繞解決預備役人員專業能力、待遇保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矛盾問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在更高起點上推動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發展。四是推進預備役人員隊伍法治化建設的有力保障。預備役人員工作跨軍地、跨領域,涉及各級各類組織的權力和責任,事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保證這項工作落實,必須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形成國家、軍隊、社會和個人齊心協力、依法推進的新格局。

記者:請介紹一下制定出臺預備役人員法的主要過程?

答:2019年1月,根據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全面展開研究起草工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的指導下,在中央軍委辦公廳、改革和編制辦公室等軍地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深入開展座談調研和實地考察,圍繞重難點問題進行研究論證,廣泛組織問卷調查,多次征求軍地各級意見建議,形成預備役人員法草案。2022年9月至10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22年10月至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進行兩次審議。在此期間,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相關單位征求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過座談研討、現地走訪、視頻連線等形式,深入多家軍地單位和預備役部隊開展調研,并據此進行了多輪修改完善。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

記者:預備役人員法的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則?

答:制定預備役人員法,注重把握5個方面原則:一是堅持為戰務戰。聚焦與現役力量共同履行使命任務,始終把立法的出發點、落腳點標定在備戰打仗上,為隨時應召應戰提供制度支撐。二是堅持體系設計。把握預備役人員工作特點規律,對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設計、整體重塑,為公民依法服預備役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堅持能力為本。遵循軍事能力生成機理,系統設計“選、訓、用、管、召、退”全流程服預備役制度,致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預備役人員隊伍。四是堅持集聚英才。注重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貢獻與待遇相匹配,清晰界定身份屬性,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引導公民積極踴躍服預備役。五是堅持繼承創新。貫徹預備役部隊轉型重塑改革要求,堅持黨的領導,賡續優良傳統,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外軍做法,著力增強立法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可行性。

記者:預備役人員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預備役人員法包括“總則”、“預備役軍銜”、“選拔補充”、“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預備役”、“法律責任”和“附則”10章,共65條。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預備役人員分類、定位和職責權益,以及預備役人員工作的基本原則、體制機制;二是規范預備役軍銜定義屬性、等級種類和管理運用;三是規范預備役人員條件,以及選拔范圍和組織實施;四是規范教育培訓、軍事訓練、考核和晉銜任職;五是規范分散和集中管理、人員召集、戰備、著裝要求;六是規范戰時征召的時機程序、職責任務、緩召和轉服現役;七是規范津貼補貼、醫療保險、救濟援助和撫恤優待;八是規范服預備役年齡年限和退出方式;九是建立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記者:預備役人員工作的體制機制是如何規范的?

答:關于領導管理體制,法律明確,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預備役人員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預備役人員管理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動員部門負責組織預備役人員編組、動員征集等有關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編有預備役人員的部隊,負責所屬預備役人員政治教育、軍事訓練、執行任務和有關選拔補充、日常管理、退出預備役等工作。同時,對軍地協調機制、經費保障機制、考核激勵機制、信息管理機制等作了規范,推動形成軍隊主導、軍地協同、依法履責的工作格局。

記者:預備役人員是如何定義、分類和定位的?

答:承接《兵役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定義,將預備役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士兵分為預備役軍士和預備役兵。同時明確,預備役人員是國家武裝力量的成員,是戰時現役部隊兵員補充的重要來源,鮮明確立其在軍事力量體系中的定位,增強全社會對預備役人員的尊崇,激發公民服預備役的光榮感使命感。

記者:對預備役軍銜是如何規定的?

答:法律明確提出,國家實行預備役軍銜制度。按照預備役人員分類,分別設置預備役軍官軍銜、預備役軍士軍銜和預備役兵軍銜。其中,預備役軍官軍銜設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二等七銜;預備役軍士軍銜設預備役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預備役一級上士、二級上士,預備役中士、下士三等七銜;預備役兵軍銜設預備役上等兵、列兵兩銜。同時,對預備役軍銜軍種屬性、授予和晉升、保留、處置等作出明確,推進預備役人員分類分級精細化管理。

記者:關于預備役人員的選拔補充,是如何規范的?

答:選拔補充是提高預備役人員隊伍建設質量的首要一環,著眼把好“入口關”,法律對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工作作了系統規范。一是承接《兵役法》有關規定,從政治、年齡、身體、心理、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規范公民服預備役的基本條件,保證可選范圍既有廣泛性又有先進性,建好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蓄水池”。二是規定預備役人員主要從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役軍人和專業技術人才、專業技能人才中選拔補充,保證所需人員應選能選。三是明確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計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指導部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實施,增強計劃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推動軍地有關部門和行業系統有效落實。四是確立按崗擇人、選賢任能的選人用人導向,細化選拔補充組織程序,建立部隊遴選確定和授銜任職,兵役機關組織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辦理相關入役手續,相關單位支持配合的工作機制。

記者:法律是如何規范預備役人員的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的?

答:基于能力生成、提高和釋放規律,法律對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作了規范,保證人崗相適、能位相符。一是貫徹“三位一體”新型軍事人才培養理念,堅持院校教育、訓練實踐、職業培訓相結合,構建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體系,明確軍隊和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二是規定預備役人員在被授予和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崗位職務前,應當根據需要接受相應的教育訓練;規范軍事訓練、臨戰訓練和職業培訓,保證預備役人員有效履行使命任務。三是明確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辦法,規定考核結果作為預備役軍銜晉升、職務任用、待遇調整等的依據外,還應當通知本人和兵役機關以及所在單位,作為調整其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和評定職稱等的依據之一。四是明確預備役人員表現優秀、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部隊相應崗位職務;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批準可以選改為預備役軍士,為表現優秀的預備役人員成長發展保留渠道。

記者:對預備役人員的日常管理是如何進行規范和要求的?

答:根據預備役人員亦兵亦民的特點,法律對日常管理工作進行了系統規范。一是針對預備役人員高度分散、廣域分布、流動性強等實際,建立分散管理、人員召集、集中管理等制度,清晰界定部隊、兵役機關和相關單位管理責任。二是貫徹預備役部隊保持規定戰備狀態的要求,對預備役人員落實軍隊戰備工作規定作出原則規范,提高快速響應能力。三是規范預備役人員著裝要求,明確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服飾,提高預備役人員榮譽感和自豪感。

記者:預備役人員征召主要規范哪些內容?

答:著眼實現依法動員、依法征召,法律對預備役人員戰時征召制度作出全流程規范。一是承接戰時兵員動員有關規定,規范征召的時機程序、職責任務和相關保障,壓緊壓實軍地各方和預備役人員責任。二是明確患嚴重疾病、家庭困難、女性孕期產假哺乳期等緩召情形,保證部隊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體現對預備役人員的關心關懷。三是規定轉服現役和解除征召的權限、程序,保證預備役人員戰時依法依規轉服現役、戰后有序回歸正常生產生活狀態。

記者:這部法律對預備役人員的待遇保障是如何規定的?

答:著眼立起預備役人員受尊崇的導向激勵,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統籌規范預備役人員待遇保障。一是創新設立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制度,明確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服役津貼、任務津貼及伙食、交通等補助;預備役人員履職期間,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二是明確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醫療、撫恤等待遇,首次提出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女性預備役人員實施特別保護。三是明確預備役人員及其工作單位享受相關優待、優惠和扶持政策;規定工作單位不得因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對其作出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免職、降低待遇、處分等處理。四是規范預備役人員舉行儀式情形,明確退出預備役后享有榮譽和待遇。

記者:法律對服預備役的年齡年限和退出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實現預備役人員隊伍有序更替、“出口”暢通、充滿動力活力,對服預備役的年齡年限和退出方式作出系統規范。一是合理設置服役年齡年限。規定預備役軍官、軍士各銜級最低服役年限均為4年,預備役兵服役年限為4年;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預備役指揮管理尉官45周歲、專業技術尉官50周歲,預備役校官60周歲,預備役二級上士以下45周歲、一級上士以上55周歲,預備役兵30周歲。二是規范退出預備役方式。明確預備役人員服預備役達到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滿最低年限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退出預備役;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4年未被選改為預備役軍士的,應當退出預備役。同時,明確安排退出預備役和不得退出預備役情形。

記者:預備役人員法是如何規定法律責任的?

答:預備役人員法遵循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相銜接的原則,系統規定相關法律責任,為貫徹落實提供堅強保證。一是承接《兵役法》有關規定,明確公民、預備役人員,以及國家機關、軍隊單位、編兵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二是規范處罰執行的實施主體、權限和程序,明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請談一談下步對貫徹落實預備役人員法有什么考慮和建議?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預備役人員工作跨軍地、跨領域,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貫徹落實預備役人員法,是軍地各級機關、各類組織和全體公民的共同責任,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推動法律落地落實。一是抓好學習宣傳。采取多種形式抓好分層分級培訓,培養一批熟悉政策、掌握政策、運用政策的明白人;持續推動預備役人員法的宣傳解讀,讓全社會了解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積極支持預備役人員工作,引導廣大公民踴躍服預備役。二是嚴格依法實施。軍地各級機關和各類組織應當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強化大局觀念,增強協同意識,認真抓好預備役人員法的貫徹執行,嚴格依法開展預備役人員有關工作,確保法律有效落地、有力實施。三是強化監督問責。要切實加強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人大、政府、社會、輿論等監督作用,及時解決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問題,切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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