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第四十條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那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什么呢?《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七條進行了明確,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02
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03
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04
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黨章》第四十條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那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什么呢?《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七條進行了明確,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
02
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
03
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
04
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